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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锁公司也可能存在故意开锁盗窃,故意与否应如何界定?

开锁公司也可能存在故意开锁盗窃,故意与否应如何界定?
假设开锁公司故意开锁盗窃,那么其故意的情形应属于盗窃犯罪;如果盗窃犯事前与开锁公司明确表示盗窃汽车,开锁公司亦表示同意,这表明开锁公司具备事前的犯罪故意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是,实践中在缺乏盗窃犯证明的情况下,如盗窃犯逃跑的情形中,界定开锁公司是否具备主观故意的内容一般通过其客观行为加以判断。这些客观行为大体可以表现为,开锁公司经过审查,发现盗窃犯所持证件的疑点后,一是不指明而超出其正常收费标准,高收费。盗窃犯本人亦心照不宣地同意开锁公司的开价,此时,通过开锁公司的行为可以界定其主观具有故意,或者最起码是明知而放任。二是明确告知盗窃犯其所持证件有问题,不同意开锁,但在盗窃犯反复做工作以至于作出一定承诺的情况下,同意为盗窃犯开锁,开锁公司事中的参与和盗窃犯一道构成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但是,仅凭客观行为还不足以判断主观是否存在故意,还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佐证。